关于恢复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0-05-22 22:57:48   关注:6213   来源:智衡教育   编辑:智衡教育


粤人社函[2020]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国家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疫情防控最新形势要求,现就恢复开展我省线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社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任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继续加强与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职责权限制定或指导协助本地区、本行业恢复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管理原则,认真指导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有条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用人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符合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分级分类的原则有序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活动,包括: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竞赛、考评人员培训等工作,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规定权限内的培训工作。各地人社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根据省或当地防疫部门公布的疫情情况,适时停止高、中风险地区的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活动。

三、各地人社部门和相关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恢复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指南》(见附件)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前准备防控所需消毒、洗涤、口罩、红外体温测量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积极配合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培训和考试场所、设施设备和使用耗材等的消毒工作和人员体温检测工作,确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切实做好场地和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职业技能培训:黎俊宁,联系电话:020-83182796;

职业技能鉴定:丘雄辉,联系电话:020-8331170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杨斌彬,联系电话:020-8313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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